民诉真题
2017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
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 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
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房东)、包童新(租户)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
开庭时,温茂昌(原告)、包童新(租户)按时到庭,郝志强(房东)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
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賠偿4000元,包童新賠偿4500元, 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決送达后,郝志强(房东)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租户)、温茂昌(受害人)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2016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 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賠付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ー。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決,在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审判決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
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岀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2015年
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货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货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货,遂判決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货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決。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決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2014年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査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 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 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壸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
什么?
2017年民诉
1、二河县和三江区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规定,由侵权行为的s市三江区法院和被告郝志强住所地二河县法院。
被告包童心在被诉之前,连续居住在三江区已经一年以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三江区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关于共同管辖的规定,三江区法院与二河县都有管辖权。
2、部分正确,部分错误。
原告正确: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告适格。
被告: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依法或者依规定确定。
307条夫妻共同房屋致人损害,应当负连带责任。
夫妻双方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法院应当通知迟丽华参加诉讼。
民法典153条规定,包童新作为使用人并不与所有人付连带责任。
但在程序中可以列为被告。
3、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1253条规定,物件致人损害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
原告应当证明侵权行为(楼房归谁所有,归谁适用,以及砸伤原告的事实),损害结果(受伤事实和花费医疗费8000元),因果关系。
被告应当证明免责事由。郝志强认为租户使用不当,以及受害人未经同意擅自闯入私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漏人: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迟丽华,属于程序错误。
送达:法院委托包童心向郝志强送达传票,违反了关于转交送达的规定。
缺席: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剥夺了郝志强的辩论权,违反了民诉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144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允许私自退庭才可以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诉法170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