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1
【字 号】黑政办发[2009]51号
【施行日期】2009.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
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整合机构,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安置。
  (二)依法合规,分类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类安置。
  (三)统筹协调,拓宽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宽安置渠道,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考虑安置。
  (四)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按照职能优先、精简效能的要求,精简整合机构,合理划转人员,强化管理职能,着力构建现代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三、安置办法
  (一)改革涉及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人员的安置。一是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省国税、地税系统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5号)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隶属省交通运输厅垂直管理。其职责是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直管公路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治理公路“三乱”和路政管理督察等工作。
  (二)改革涉及地方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一是依
据黑人保发〔2009〕35号文件精神,通过考试向税务系统转岗部分人员。二是按原身份转岗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国省干线公路管养机构与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可分设,由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县、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三是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多渠道妥善安置。
  (三)改革涉及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道路运输系统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四)改革涉及全省航务系统人员的安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负责。一是在航务系统内部转岗,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二是地方政府多渠道安置。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五)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的安置。省直管理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3年内逐步转岗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点。转岗从事加强取消收费后的原二级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向辖区内新建高速公路转岗安置部分人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合同制管理。部分人员可转岗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日常保洁工作,原身份不变。通过上述渠道仍未安置人员,当地政府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乡镇社区基层民生服务工作,按合同制管理等途径安置。
  (六)改革涉及省农垦总局相关人员的安置。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在省农垦总局系统内部转岗或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安置。
  四、实施步骤
  2009年年底前,完成交通征费稽查人员通过考试录用向税务系统转岗工作,完成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工作,完成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工作,全省运输管理系统和航务系统人员完成内部转岗工作,省农垦总局系统涉及人员基本完成安置工作。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依据高速公路建设进程,部分人员3年内逐步转岗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其他人员多渠道安置。
  到2011年年末,人员安置工作要全部完成,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鼓励改革涉及人员自谋职业或到企业工作,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即取消“六费”涉及人员自2009年1月1日算起,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自2009年5月1日算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扣除3年待安置期内已享受合理合规待遇的时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费用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可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到企业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欠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一次性补缴。到企业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到企业之日起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到企业工作的可按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到企业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且不欠医疗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平均每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每年每公里7150元,村级公路养护补贴标准每年每公里1500元。上
述补贴资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中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1号)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按管理事权通过出资及政策化解等途径解决。
  2.落实全省运输管理系统人员经费。根据运输管理工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核增人员经费。核增所需经费来源为: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燃油税转移支付增量部分。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支结余部分。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按照收入的30%统筹。核增后,人员经费不足部分,3年安置期内从原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基数中解决,3年后由地方政府解决。
  3.加强资金管理。按照国办发〔2005〕49号文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规定,国省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直接拨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安置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信访等相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广泛关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使所涉及人员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