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 号】黑政办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体育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学校体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摆正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对于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地推动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学校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不足;体育教师短缺,体育课教学和体育活动难以保证;场地设施不达标、器材配备不足,影响和制约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
步提高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学校体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体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优化整合体育资源,积极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和健康水平。坚持城乡统筹、以农村为重点的原则,促进城乡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有大幅度提升;85%以上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建立完善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紧密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在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县(市、
区、局)为单位编制学校体育工作规划,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
  三、强化措施,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体育课时规定,全面开设体育课程。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体育课作为必修课和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严格按照《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全国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要求,确保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年级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高等学校本科阶段不少于144课时,高职高专阶段不少于108课时,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含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积极推进体育课程内容改革,开设具有地域、民族特和冰雪体育项目。
  (二)建立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各中小学校要建立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的大课间制度,每次25分钟至30分钟。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具有特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内容以“两操”(中小学广播体操、自编操)和形式多样的集体体育活动为主。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晨练,中小学校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下午课后,统一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课外文体活动。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大课间体育活动和1小时课外文体活动作为日常体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列入课表,纳入教育教学活动
计划。积极参与“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抓好体育基点校、体育传统校和俱乐部管理,认真开展校园篮球、排球、足球等活动,推进实施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每年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举办单项或多种类型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营造生机勃勃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三)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育教师权益。各地要根据调整后的体育课课时,合理分配中小学体育教师编制,在现有省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及时、优先补充体育教师,满足中小学开足开齐体育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训练的需要。按照《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要求,充分利用“特岗计划”、支教和农村教育硕士计划,解决农村学校体育教师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教师交流制度,促进校际、城乡、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科学配置。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体育教师培训力度,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在制定、实施培训政策和计划时,对体育教师要单独设计、单独培训。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合法权益,将体育课
、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训练时,在课时津贴、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与班主任(辅导员)同等对待。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体育教师运动服装供应标准和课余训练、比赛期间补助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教联〔2008〕65号)要求,落实体育教师相关待遇。
  (四)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和器材的投入力度,确保逐步达到国家标准。提倡和鼓励中小学校“因地制宜”、“因陋就简”,自制相应的体育器材,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充分利用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布局,开发体育设施资源。加强对现有场地、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延长器材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大力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优先保证体育教学和课余体育训练需要,节假日对社会开放时,应免费或优惠供学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