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9.17
【字 号】哈财社[2009]352号
【施行日期】2009.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财社[2009]35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9〕19号),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要求,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资金单独下达,各区、县(市)不能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范围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及各级政府编办批准设立的拥有法人代码证的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市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的合理布局、培训工种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确定职业培训基地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根据培训(实训)场地、必要的实训工装实验设备、专兼职教师(技师)队伍等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基地。市劳动和财政部门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终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职介培训质量差或违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基地予以取缔。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区)各职介机构、培训基地要纳入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做到培训、职介数据实时上传,补贴资金网上监管和审批。
  三、预算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和支付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的享受补贴人员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申请程序、申报要件、具体补助标准以及资金支付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业介绍补贴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被确认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介绍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90元。市区内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全部纳入市就业网络管理系
统。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本人签名注明接受免费服务的证明材料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职业中介结构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为了保证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能够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政策,如果当地没有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范围应含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申报、审批工作流程详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经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其中: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设置课程和课时,技能培训课时不得低于培训总课时的70%。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认定为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前,须通过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报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工种)、培训人数、课程设置、培训期限及课时、师资安排、培训地点、培训效果等情况,并应在培训过程中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提报开班申请或
者拒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资格。
  登记失业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已按没有实现就业领取60%补贴后又实现就业的,不再给予补贴。上述“6个月内”的起止计算时间为: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之日止。
  用人单位吸纳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被认定为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对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且免收其培训费用。对接受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已按没有实现就业领取60%补贴后又实现就业的,不再给予补贴。技工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招录的在籍学生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认定,创业培训课程设置及管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执行。对登记失业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含回乡创业农民工)在创业培训基地接受创业培训后,创业培训机构可凭借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培训机构。
  对接受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600元)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1000元)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已按创业未成功领取60%补贴后又实现创业成功的,不再给予补贴。上述“6个月内”的起止计算时间与职业技能培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