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 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明确辅警岗位职责,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防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开展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需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合理配置辅警力量,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第六条 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空编率超过10%的,不得招聘辅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奖励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聘
 
第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和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四十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但是晋升三级辅警时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以上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从严限定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