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
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通过学习,我对国家法规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下面,我就谈谈学习《规定》的几点体会。
一、思想上要时刻警醒
《规定》中明确指出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受到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时刻警醒自己,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
二、行为上要遵纪守法
《规定》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工作中的行为要求、个人行为要求等。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
三、责任上要勇于担当
《规定》中强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务员,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对社会和人民众负责。在工作中,我们要勇于担当,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尽职尽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也是我们作为公务员应该认真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做到遵纪守法、勇于担当、服务人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五条事业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对违法违纪工作人员予以惩处,在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同时,促进单位管理的规范性和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接待和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物质利益的;
(三)在分配住房中弄虚作假、侵占国家或单位利益、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四)克扣或违反规定拖欠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专断独行的;
(二)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资金帐外循环、去向不明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
(四)违反会议管理规定,擅自改变会议议程,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会议规模、增加与会人员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的;
(六)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漠视、损害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发〔X〕49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X〕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