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忠、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黑03行终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涛刘思凯田晶辉 
【审理法官】王成涛刘思凯田晶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思忠;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思忠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思忠 
【当事人-公司】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宏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宏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长宏 
【代理律所】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思忠 
【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
工作累计满8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纪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47号)规定,档案审核的相关问题处理。对职工档案中1996年以后记载的特殊工种,及1996年以前档案原始记载不清、但单位或本人自述其确实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单位或本人应当提供相关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以证明其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经历,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存入本人档案…。本案中,上诉人王思忠的职工档案记载不足以证明其从事有害身份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且未提供相关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予以佐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王思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4:19: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王思忠于1963年1月19日出生,1989年10月1日经鸡西市化学工业局同意,录用为合同制干部。先被分配到鸡西市橡胶制品厂工作,后被调到鸡
西市煤化工厂工作,于2004年10月30日王思忠与鸡西市煤化工厂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11月1日,鸡西市煤化工厂、王思忠与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其中约定:“(一)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为破产企业职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保管劳动人事档案,为企业职工保管职工人事档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代办退休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思忠的职工人事档案交由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保管。2018年2月5日,王思忠填写了《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并递交给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将王思忠的《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王思忠的职工档案呈报给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复审认为,王思忠的职工档案记载不清,不足以证明王思忠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故未通过王思忠特殊工种退休的复审,并将该结果告知了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责成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告知王思忠。2018年12月7日,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告知王思忠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后王思忠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因王思忠特殊工
种退休申请在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时未获通过,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8年度未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王思忠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材料,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对王思忠是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进行审核,王思忠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黑0110行初32号行政裁定:驳回王思忠的起诉。王思忠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2019)黑01行终464号行政裁定。王思忠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地)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市)正常退休审核及待遇核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及待遇核改的复审工作,向省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复审信息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由此可以看出,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王思忠特殊工种退休有复审行政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
工作纪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47号)规定:“三、档案审核的相关问题处理。对职工档案中1996年以后记载的特殊工种,及1996年以前档案原始记载不清、但单位或本人自述其确实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单位或本人应当提供相关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以证明其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经历,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存入本人档案…"。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接到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呈报的原告王思忠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资料后,进行了复审,因王思忠的职工档案记载不足以证明其“从事有害身份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法定条件,且未提供“相关工资材料等原始材料"予以佐证,故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未通过王思忠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且已将复审结果告知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并责成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告知王思忠,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也已告知王思忠,故应认定程序合法。综上,应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思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思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