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24
【字 号】赤政办字[2004]167号
【施行日期】2004.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赤政办字[2004]16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问题一经查实,就地拆除、销毁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
  二、市政府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赤峰市政府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黄国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高云飞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刘凤祥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韩 青 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国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显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向闻宾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姜国义 市电业局副局长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