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9.01
施行日期
2016.09.01
文号
赤政发〔2016〕93号
主题类别
老年人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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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赤政发〔2016〕93号赤峰市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5年底,全市人口为46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76.5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6.4%,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养老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精神,立足我市实际,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
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重点保障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市级建成一所500张床位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各旗县区建成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重点为优抚对象、残疾人、特困老年人兼顾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综合老年养护院。城市社区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
务中心发展,逐步探索社会化运营体制改革,在保障“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在农村牧区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全市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四)主要任务
  1.切实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市和旗县区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综合发挥多种设施的养老服务作用。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社区可以
为老年人服务的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居家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站点。鼓励个人利用自有房产等资源举办家庭化、小型化互助式养老机构和老年灶及服务站等便民为老服务站点。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事业。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优惠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在城镇普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市所有城镇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在全市建立覆盖城乡的“12349”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养老服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
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4.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保障“三无”和“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要。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多方位供养需求的基础上,要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示范及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5.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工作。逐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旗县区综合养护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
  6.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倾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93号)要求,大力推进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拓展互助养老幸福院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媒介与平台。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市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在农村牧区兴办养老机构。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7.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服务站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均要指定一定数量的老年病床或老年病房,有条件的要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兴办医养结合的专科医院和老年养护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卫生契约服务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疗卫生契约服务,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通过市福彩公益金给予重点扶持,以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工作。
  8.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保健理疗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依托自然景观、休闲农业和特乡村,开展度假、半参与体验型休闲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市、旗县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市和旗县区要将50%以上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和旗县区应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需求,积极支持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