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 号】赤政办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1日
 
赤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众办事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赤峰市政府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赤峰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实施机关及适用范围
  (一)实施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市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各级行政机关。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各地区、各行政机关要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并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模板见附件2),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二)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确
定本地区、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3),并及时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进行公XXX动态调整。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模板见附件4)并公布。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通过信函、传真和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工作实际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示范文本
见附件5、附件6)。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同时,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行政指导,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年3月)。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安排部署好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建章立制(2021年3-4月)。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市本级各相关部门于4月30日前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后形成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请登录邮箱*****************下载模板,密码为sfj123456)
  (三)全面实施(2021年5月)。各旗县区、各部门依据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市司法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做到 “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