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04.16
施行日期
2004.04.16
文号
豫财库[2004]12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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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豫财库〔2004〕12号)
省直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省监察厅、审计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省财政部门审批。
  (三)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账户,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不得滞留、坐支;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需要办理异地缴款业务的,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省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取消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省财政汇缴专户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开设,用于省级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省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各执收单位在取得非税收入时,应于当日填制《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通知书》(即《专用缴款书》,具体格式、使用方法等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豫财库〔2001〕26号文件),将资金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省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应将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通过资金汇缴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省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省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除上划省财政专户外,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出业务。
  (四)定期存款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贷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银行贷款帐户”(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省级预算单位从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取得贷款,应在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再单独开设银行贷款账户。
  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省级预算单位不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并开设银行贷款账户。
  三、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省级以下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国库处,下同)审批。
  各省级部门不得要求所属省级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除外。
  (二)省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机构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级预算单位接受上级部门、下级单位和下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四、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省级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件),附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
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基层预算单位将年检资料逐级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将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年检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省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银行账户作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省财政厅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省财政厅在每年适当时候,将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2004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单位上报时间和省财政厅审核时间分别延后到5月31日和8月31日。
  五、强化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省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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