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3.27
【字 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豫政法综内字〔2009〕3号)
各处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已经2009年3月13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办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处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办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不得在账外设置“小金库”,不允许资金在办财务体外循环。
  第四条 综合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纪律,规范审核把关程序,保障机关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预算收入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机关的年度预算,由综合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办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机关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处室提出预算报告,综合处汇总后,经办领导同意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资、津贴管理制度
  (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综合处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综合处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综合处处长或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借款数额由综合处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三)因公出差返回须在3 日内报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说明理由。
  (四)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五)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行人员可同时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的,必须经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
  (六)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七)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他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八)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七日内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属省政府法制办公务接待的客人,由综合处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二)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私客公请。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综合处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四)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的接待活动,事前要与综合处商议,综合处处长同
意后由综合处负责安排。
  (五)重要客人一般安排迎、送宴请各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所有会议都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指定的会议接待单位和标准执行,控制和压缩参会人员与时间。
  (二)以省政府法制办名义召开并由省政府法制办结账的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综合处,由综合处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四)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综合处处长同意审定后,由综合处派人统一购买,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
  (五)筹备会议或其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得进驻宾馆、饭店准备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到宾馆、饭店准备材料的,应当由综合处提出意见报请主管财务的办领导或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印刷费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日常工作需要印刷的材料,原则上由自己打印,确需交省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印制的,应当填制《印制公文登记单》,经综合处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印制。
  (二)公文文稿一般不得冠以加急、特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急、特急印刷的文件,应经承办处室分管领导签批。
  (三)严格控制文件复印的数量和范围,文件的复印须经各处室负责人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不得复印。
  第十三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综合处编制经费预算,报请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
  (二)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厅申报,经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购置。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  (三)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
  (四)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实行通知单、定点维修和维修费一事一结制度。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
  (二)公务车辆在郑州市区内必须凭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对车号加油,其他地方加油费用不予报销。如到外地出差确需加油,根据过路费、行驶公里、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一起严格审核。
  (三)车辆的变价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综合处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