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厅关于河南省地方煤矿救护队征收救护费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1994]40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30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
【实施日期】1994.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厅
关于河南省地方煤矿救护队征收救护费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办[1994]40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工业厅《关于河南省地方煤矿救护队征收救护费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征收地方煤矿救护费是抢险救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各有关地方煤矿应按标准如数缴纳;煤炭部门要落实措施,真正管好、用好此项费用;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其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物价局、煤炭厅关于
  河南省地方煤矿救护队征收救护费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地方煤矿救护队是为地方煤矿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抢险救灾的特殊专业队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为使地方煤矿救护队能够正常开展救护业务,理顺救护经费渠道,按
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方煤矿救护队的经费应由服务范围内的煤矿企业承担。
  一、征收原则和办法
  (一)市、县地方煤矿救护队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煤矿企业的煤炭产量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山救护费。煤矿企业按标准每季度向救护队交纳一次救护费。矿山救护队对服务范围内的煤矿企业按《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任务提供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二)地方煤矿企业自营的矿山救护队,由企业按《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经费渠道自行解决救护费。
  (三)矿山救护队对服务范围以外的事故单位处理事故,实行有偿服务。即事故单位应向矿山救护队支付人员工资、设备损耗、材料消耗和事故风险金等费用。
  二、各救护队服务范围
  地方煤矿救护队主要服务于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各救护队服务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具体范围见下表:
  地方煤矿救护队服务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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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护队名称            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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