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 号】教财[2014]56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2014〕56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学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
  附件: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8日
  河南省教育厅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人大批准、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列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厅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核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三)根据厅内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及时下达;
  (四)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六)向财政部门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厅业务处室职责:
  (一)拟订本处室申报的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立项、分配、使用和监督;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实施管理监督;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
  (四)拟订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五)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五)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八条 厅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厅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二)对各处室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三)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定期通报违法违纪有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如确需延长的,由业务处室于到期前一年预算时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按程序报批。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及用途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向省人民政府专题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申请新设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全省教育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需要,按照省财政厅预算“一上”编制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方案,经主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财务处初审汇总形成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财务处报主管财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将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省财政厅“一下”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及项目安排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进一步明确项目资金投向、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财务处根据全厅工作重点进一步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将“二上”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次年省级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厅财务处根据省财政预算“二下”批复,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正式通知各业务处室。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处室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确需变动调整或追加的项目,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报主管业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办理。
第四章 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程序,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各业务处室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项目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管理办法会商厅财务处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或单位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
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依照政策规定由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厅主要领导批办的应急事项,实行特定补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