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09
【字 号】豫政办[2002]70号
【施行日期】2002.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 (豫政办[2002]70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二、个人帐户铺底金补助由2年改为3年。
  三、患大病、重病职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