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 号】豫价农字[2000]159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入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关于
河南省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价农字[2000]159号 二000年六月一日)
各市、地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济源市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
  为合理安排2000年我省小麦收购价格,根据北方九省(市、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商定的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今年我省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小麦收购价格的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三)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面向市场,实行优质优价,发展经济。
  二、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
  今年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继续执行同一价格。按照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三等白麦(标准品)收购价格每50公斤57元,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为3元。混合麦(花麦)与白麦的品种差价为2元;红麦与混合麦的品种差价为3元。继续保持合理的地
区差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与邻省接壤县的小麦收购价格,经市地物价部门批准,可按照与邻省对等衔接的原则,确定小麦收购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备案。
  三、继续实行优质优价
  根据国家颁布的优质小麦质量标准组织收购,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严格执行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的自用粮加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确定的小麦收购保护价进行收购。
  五、小麦销售价格
  一般小麦的销售价格,按照现行的顺价销售政策执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粮食、财政部门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特别是经批准的自用粮加工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扣不完善粒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件:
河南省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价格 等级
  品名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备注
  白麦  61 59  57  54  51
  混合麦 59 57  55  52  49
  红麦  56 54  52  49  46
  注:郑州、安阳、新乡、焦作、鹤壁、濮阳、开封、洛阳、平顶山、三门峡、许昌、漯河、商丘、周口、济源市(地)为一个价区,执行表列价格;南阳、信阳、驻马店为一个价区,按品种、等级均比表列价格低1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