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
(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
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
第八条 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
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
(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
(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
(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
(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
(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三)组织工作项目验;
(四)督促检查工作项目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情况;
(五)汇总编报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
(七)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辖区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
(八)承办地调局委托的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业务推进。
(一)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方案,推荐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
(二)组织编制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
(三)指导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的编写;
(四)负责工作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五)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工作技术要求;
(六)指导工作项目实施,组织重大业务问题交流与研讨;
(七)负责实施计划项目,提交计划项目成果;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与业务推进。
(一)负责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工作项目设计的编制、优选项目负责人;
(二)负责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初审;
(三)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
(四)编报工作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
(五)受委托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
(六)编制工作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七)向实施单位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和成果;
(八)按规定汇交和保管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章  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与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会同实施单位,在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落实计划项目任务。实施单位编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建议,推荐承担单位,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核,报地调局。
第十四条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新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续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
行年度评估。地调局根据论证结果,下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主要以委托形式确定,具备条件的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定。中央和地方公益性队伍、行业队伍及院校以委托形式为主。承担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新开工作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编制评估报告,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论证单位。
第十六条  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邀请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地调局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审定的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九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主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和地调局机关有关部室,抄送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地质科学院第四章  任务下达
第二十条 任务下达采用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和工作项目下达任务书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地调局审定后,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批复意见,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
第二十二条 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包括计划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总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地调局组织编制工作项目任务书,下达承担单位,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实施单位和工作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需提交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在任务书中应明确提交的阶段性成果的名称和时间。
第五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