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等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先租后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承租人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承租人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工作。投资和产业等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供地方案编制、用地考核、承诺履约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租金、出让金的收缴。
第二章供地条件
第五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
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先行租赁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七条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可转为出让土地。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可转为出让土地。超过约定期限未达到条件或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承租人不再享有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权利,按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约定的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超过约定期限未达到条件或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承租人不再享有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权利,按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八条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达到合同约定的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租金标准应当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一)工业用地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土地时,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折算的实际出让年限价格。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租金标准,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其不得低于按基准地价70%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土地时,应当不低于按基准地价70%折算的实际出让年限价格。
无基准地价的地区,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土地时,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折算的实际出让年限价格。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租金标准,其起始租金不得低于上款规定。
(四)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当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当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供地方案拟定工作,明确供应方式、面积、开发
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租金和其他条件。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完成之前,由当地公共资源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服务费参照《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执行。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租赁地块的定金。出租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