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公共数据
第二节  非公共数据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六章  安全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及应用中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数据处理、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体系,协调解决数据应用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省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指导、协调本省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本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本省各类数据的综合应用及管理,推进本省数字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
和综合政策制定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业数字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省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应用、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省大数据中心负责推动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据的融合应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数据应用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省加强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提升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政务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公共数据
第七条  本省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治理,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共享开放,构建统一协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制,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驱动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推进网络、算力、存储、应用组件等数据基础设施集约管理,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整合优化,并与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有序流通。原则上不再新建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九条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