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出让管理和严格规划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 号】宜府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出让管理和
  严格规划执行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作用,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严格规划执行。根据国家土地、矿产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范围是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10个街道、温汤镇、洪江镇、教体新区和三阳镇南部属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土地出让、全市采矿权等自然资源出让。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经营利用、保护管理。市中心城区所有土地必须进入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开发。市自然资源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度用地需求,结合上年度土地供应情况,制定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经市规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出让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需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条件下,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临街15亩以内、温汤镇临街5亩以内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仅用于广场、游园、城管驿站、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出让住宅小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为保障市场和资源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特定体规划建设团购房和限价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第五条 建立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严格管控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严禁改变已供土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
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的,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除保障锂电产业等资源需求和市政府批复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外,原则上不再出让小型二类矿产采矿权(市本级发证)和三类矿产采矿权(县级发证)。
 
第七条 严格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所有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出让方案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加强“山脊线”保护,严格切坡挖山建设,避免破坏自然生态,有效防范自然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坡度在10—25度的山地,除康养项目部分允许依山势分台阶建设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对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一律禁止建设。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水岸线”保护,充分利用好宜春的生态优势,控制好滨水两岸的生态绿带和景观,建筑沿滨水空间应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布局,不得批准临河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影响城市景观。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