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 号】赣府厅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6号 2014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
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 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改制的,由改制前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照片。
  第八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属于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评标专家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对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颁发聘用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已纳入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设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