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2-01-16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浙江国税网站的系统建设、业务培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软硬件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技术维护工作。
    省局网站主办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网站管理员,其他各部门指定1名主管领导及1名网站联络员,并向网站主办部门备案,在授权范围内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局、税务学校网站可细化省局办法,做好本级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网站主管部门。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是网站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网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网站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网站管理的综合性制度,协调、督促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的落实;
    (二)根据网站发展要求,提出网站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审核各应用单位提出的具体应用需求,组织落实网站管理的培训工作;
    (三)牵头负责网站栏目的规划,版面的设计主功能设置,确定网站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权限; 
    (四)负责组织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及时解决日常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网站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规范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各子站的应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各子站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网站公众参与类信息的分发,以及责任栏目的维护;
    (八)负责网站操作使用教育和培训;
    (九)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网站技术部门。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是网站管理的技术部门,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和运维。网站技术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制定、落实网站管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
    (二)负责网站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解决日常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施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
    (三)根据网站运行维护业务需求,实施网页制作、栏目调整、参数修改、权限设置以及一般性的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网站软、硬件的技术维护,按规定程序对网站中有害信息的内容、地址、目录等进行技术处理。
    (五)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数据备份及灾备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六)负责网站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网站栏目责任部门。各级国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是网站对应栏目的责任单位,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网站管理岗责体系》(详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对责任栏目进行日常性维护。
    各级国税机关网站栏目责任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维护相关栏目,办理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网络安全和保密意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各项税收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能够把税收业务与网站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网站管理员要按照网站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职责分工,履行网站日常维护职责,要认真记录《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详见附件2),客观真实地反映发现的问题。《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网站联络员是网站栏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栏目日常维护的人员。各责任部门应当指定熟悉业务、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本部门网站联络员。网站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化发生调整的,栏目责任部门应当在调整前确定新的人员并报本单位网站主管部门。
    网站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管理栏目的资料收集、信息发布;负责接收、传递和处理通过网站流转的各种电子信息;负责指导本部门人员熟悉和运用网站;负责栏目信息的监控以及网站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容管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国税网站内容主要包括动态类信息、静态类信息、互动类信息、税收业务系统信息等四大类。
    动态类信息是指工作动态、国税新闻、涉税公告、纳税辅导、政策解读等随时发生变化的内容。此类信息要以日常工作和业务进展为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静态类信息是指局情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办税流程等一段时间内相对不变的内容。此类信息要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随时更新。
    互动类信息是指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等与网民进行互动类的内容。此类信息应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做到及时受理和反馈。
    税收业务系统信息是指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挂接在网站上的在线服务系统的使用帮助等信息。此类信息应确保正确无误,在系统更新时,要及时告知省局网站责任部门和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原则。网站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外网站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内部管理性制度等信息不在网上发布。
    合法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和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规定。
    完整性原则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确定网站的信息发布范围,并确保发布的信息完整、翔实,增强国税工作的透明度。
    准确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严谨、真实、准确,税收业务系统信息应当与实际办理程序相符。
    时效性原则是指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范围。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以下信息应当在外网发布: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办公地点及等;
    2.反映国税工作动态的图文信息,以及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反映本单位国税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稿件;
    3.国税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果;
    4.最新的涉税热点新闻、政策述评和研究资料;
    5.税收常识、税收专题讲座资料;
    6.税收法规库和最新税收政策;
    7.本单位发布的对纳税人带有普遍效力的通知、通告、公告等规范性文件;
    8.各类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税指南,包括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流程、条件、责任、权限、时限、办理地点等内容;
    9.税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公开的资料数据;
    10.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公开的内容
    11.与税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可公开信息。
    ()以下信息应当在内网发布:
    1.外网站镜像;
    2.各类工作流相关信息;
    3.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本单位内部的通知公告、新闻报道、政务信息、昨日要情;
    4.本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和要点,大事记,会议纪要,税收统计,督察督办情况以及领导分工等政务公开内容;
    5.反映本单位国税文化、国税廉政、国税党建以及政策解读等方面特点和成果的信息;
    6.本单位机关及系统常用电话号码、部门地址等工作、学习信息等;
    7.其它可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对外公布内容的;
    10.有损国税形象的; 
    11.从事经营性质的;
    12.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审核。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要依据信息发布的原则,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网站各栏目中可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网站栏目中涉及重大税收政策改变、重要统计数据以及人事任免、固定资产、涉税案件等带全局性、敏感性的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不当或非法信息处置。网站主管部门发现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不当的、负面的影响,或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对不当或非法信息进行截图保存,连同有关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信息发布部门进行删改。本单位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不当或非法信息直接进行删改。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发现省局主站或市、县局子站上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有责任向网站所在地国税机关网站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省局网站主管部门报告。网站主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获知本单位网站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运维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有关制度要求加强对网站的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防范。网站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升级更新系统补丁、网络防火墙和反病毒软件,确保网站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始终保持较高的安全性能。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和检测,并针对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改进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数据备份。网站数据实行全备份与增量备份相结合,异机备份与光盘、移动硬盘相结合的安全备份策略,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条 网站暂停。如因升级、改版、网络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关闭网站,应当提前七天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网站暂停应当尽可能选择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通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正常的工作不间断。
    第二十一条 应急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站运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员和、使用的资源及存放位置,明确处理方法和详细步骤说明。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做定期的测试和更新,以保证预案的可用性。
    第二十二条  权限管理。各栏目责任部门和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及登录口令,定期更换用户登录口令,确保操作安全。网站联络员发生更迭,网站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注销或更改其后台维护权限。
    第五章  考核制度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考评管理。省局内、外网站实行分级考评办法。省局对地市局子站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地市、县(市、区)局子站有关指标,地市局对县(市、区)局子站进行考核评估。网站管理考评根据每年度全省国税系统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内容,由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制订具体网站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落实。 
    省局对地市局子站的考核评估结果按季通报情况,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税人员在使用网站时,有下列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依法处理。
    1.违反规定发布信息的;
    2.非法进入网站后台,篡改网站有关内容的;
    3.恶意侵入网站数据库的;
    4.窃取他人密码,盗取他人信息或登录系统进行操作的;
    5.对网站进行恶意攻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再自行建设网站,确有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的,由相关单位向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由省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