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亮丽内蒙古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祖国北疆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组部等12个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
〕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22号)要求,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新疆退伍军人免试公务员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标,将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构建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建立军地联系互动机制,指定相关高校依据军队学历升级和技能培训需求,合理制定实施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完成官兵学历升级和技能提升。发挥军队组织管理优势,在军人退役前定期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介绍、就业形势政策宣讲、心理调适服务、一对一职业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意识培训等,有条件的部队可在退役前依托地方师资和培训资源,组织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
络创业培训,下同),着力提高其适应社会、转型发展和就业创业的能力。(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办、部门监管、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切实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广泛为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优化培训项目,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方面开发与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就业岗位紧密衔接的工种(专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多样化选择。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住宿费、生活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分为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中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内,具体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培训内容应包含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安全知识、就业创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突出实际操作培训。坚持以就业、职业规划为导向,全面落实“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将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稳定就业、培训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训基地,按照规定
纳入各地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给予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构建完善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的供给体系。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规章制度,把退役军人岗前培训、上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等纳入培训总体规划。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学历教育。在高校“专升本”工作中,对高职(专科)层次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选拔比例不少于申请人数的30%;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层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升入本科。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继续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016年开始实行,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并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招
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录取时可照顾2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中,对退役士兵实行注册入学,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在高考招生工作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
  对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进行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的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的分析、预测,定期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需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促进教育培训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类目录。要建立健全对承训单位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对跨自治区实施异地教育培训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在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根据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放宽情况,研究确定我区具体放宽标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