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
  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
新疆退伍军人免试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种政治工作部、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有关局(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处、供应保障处,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
  现将《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适应了新时代军地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
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军队备战打仗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给退役军人工作带来的变化,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贯彻落实好。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要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地方建设,奋发有为,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军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1年12月24日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
  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
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全军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审核移交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档案整理、服役情形认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第五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第六条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第七条 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二)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
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官,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退役军官在该超大城市安置落户的有关规定;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士,应当结婚满2年且符合该超大城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