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
我们知道⽂书经过公证之后是具有最⾼的效⼒,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之后,被告不履⾏判罚的时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我国可以出具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那么其概念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公证活动;⼀⽅当事⼈不履⾏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对⽅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强制执⾏效⼒是公证三⼤效⼒之⼀,公证三⼤效⼒是:证据效⼒、法律⾏为成⽴要件效⼒、强制执⾏效⼒。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中有关给付内容⽆疑义;
3、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全权⽂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货物的全权⽂书;
3、各种借据、⽋单;
什么是有价证券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与⼀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的效⼒,即当债务⼈到期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债权⽂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是依法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的公证;⼆是签发执⾏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由当事⼈住所地或债权⽂书成⽴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在实际执⾏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定的程序进⾏⽂书公证,这样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