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 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  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入口(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