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租用博士后公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8.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租用博士后公寓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博士后设站单位、各有关单位:
  自1985年建立博士后制度以来,博士后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建立了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机制,使博士后成为设站单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居住问题,国家博管委于1999年下拨部分专款,支持各省(市、区)兴建“博士后公寓”,并提出了三个三分之一的投资原则(中央1/3,地方1/3,设站单位1/3),要求各地各单位大力支持“博士后公寓”建设。
  我省的博士后公寓建设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博管委下拨900万元专款的基础上,划拨专项用地50余亩,匹配了专项资金900万元,支持博士后公寓建设。省人事厅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人,在国家和省投入的基础上,又千方百计筹措了1700万元资金,积极进行博士后公寓的建设工作。目前,我省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基础工作已完成,现进入装修及配套设施和家用设备配备阶段。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建成后的博士后公寓,实行统一管理、有偿租用的办法。具体办法是:
  一、 入住对象: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2、全省各市州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3、有积极愿望的人才服务机构和部门。
  二、 申报方式:需博士后住房的设站单位和人事局,自行申报租用套数,待省博管办综合平衡核准后,支付一定租金,获取住房使用权,用于设站单位安排博士后居住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相关人员使用。
  三、 租用期限及租金标准:公寓租用期限为20年。公寓住房实行统一装修,家用设备实行统一配备(不含家具),租金收取的标准低于成本价格。其租用标准,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即使用单位在一次性支付租金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再交付房租。公寓内家具由园区服务中心做统一要求后由各单位按要求统一配备。
  四、 入住后管理:博士后公寓入住后,由省人事厅园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在租用期内房屋及家用设备(不含家具)的维修,由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其费用由入住单位承担;租期内发生的水、气、电、护院等杂费,由用户本人或租用单位支付。
四川人力资源考试
  附件:1、省博士后公寓基本概况(略)
  2、省博士后公寓套型图纸(略)
  3、省博士后公寓地理位置图示(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