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川人社发〔2014〕48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人力资源考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4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川人发〔2009〕40号)和原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川劳社办〔2009〕52号)同时废止。
  (具体标准附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