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0.24
施行日期
2018.10.24
文号
增府规〔2018〕2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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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增府规〔2018〕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储备中心提出征地建议,储备中心根据镇(街)的建议和全区年度征地计划指导镇(街)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提出征地范围、补偿内容、资金来源及各部门分工等。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镇(街)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禁止在被
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和抢建。区国土规划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及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 镇(街)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以及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实施补偿工作。
  被征地单位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第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留用地安置、房屋补偿、房屋安置。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费由储备中心
按有关资金支付流程将确定的补偿资金足额存入区国土规划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专款专用。自征地获上级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区国土规划局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费从征地补偿款预存户划付到镇(街)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再由镇(街)将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单位。具备预付条件的,可预付到补偿对象在银行开具的实名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宜。
  第二章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选择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根据我区各镇(街)经济发展状况,全区共划分为两个地区类别,各镇(街)按照相应地区类别实施综合包干价补偿(详见附件1)。
  (二)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不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1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根据实地清点数量及附件2-2、2-3、2-4规定的标准执行。广东组织网
  第十二条 地上无房屋等附着物,但有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法定土地权证,以及镇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镇(街)与被征收人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地上无房屋等附着物,但有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其他不具有法定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全员共有的原则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规定统筹分配使用,青苗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上述补偿款由镇(街)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征地单位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即搬迁费从综合包干价补偿款中划出补偿给相关的所有权人。经评估确定的搬迁费超出3万元/亩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在征地总成本中列支。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搬迁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青苗在镇(街)规定期限内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可由镇(街)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地区类别的,按相应地区类别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征地项目产生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由征地单位与属地镇(街)协商确定范围和面积,并只实施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不计提留用地,不购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原则上征地项目产生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面积不得大于实际征地面积的10%。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在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除房屋外的瓦房、瓦棚、水井、坟墓等一般附着物。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由属地镇(街)按照1.8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属地镇(街)组织人员清点地上附着物,根据实地清点数量及项目内容按照附件3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在镇(街)规定期限内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可由镇(街)统一处理。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为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全额负担,征地单位统一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规定的第五档4.14万元/人标准执行,具体参保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单位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拨付养老保险费。
  第五章 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2008年7月13日[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增府〔2008〕13号)实施]前已发生的历史征地,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履行,没有书面约定的,无需安排留用地。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安置可采取实地留用、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等方式兑现,具体操作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留用地采取实地留用、物业置换方式兑现的,在未兑现期间,由属地镇(街)对未兑现留用地指标进行补偿(返租)。补偿时间以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并交付土地之日起,直至区国土规划局书面通知被征地单位办理留用地供地手续或确认移交物业给被征地单位之日止。补偿费用原则上在征地总成本中列支,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留用地指标补偿标准原则上为南部地区(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宁街、新塘镇、仙村镇、中新镇、石滩镇)2万元/亩/年,北部地区(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1.2万元/亩/年;每5年递增20%。
  第六章 房屋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基准补偿、房屋区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
  第二十六条 房屋基准补偿是结合房屋建筑情况及房屋用途等因素,按本办法核定的房屋补偿面积与房屋基准补偿标准相乘计得,也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房屋基准补偿的,由镇(街)与被征收人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按房屋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先认定房屋补偿面积。
  房屋补偿面积由基础补偿面积和超建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算,超建面积是指虽然存在权属瑕疵但为尊重历史事实给予所有权人适当补偿的面积。房屋补偿面积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面积=基础补偿面积×1.0+超建面积×0.9。
  各类别房屋基础补偿面积和超建面积认定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