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中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工作,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及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包括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切块下达)和投资项目计划下达(戴帽下达)两种类型。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筛选申报项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收文分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及时送相关
业务处室主办,并送投资处、稽察办阅知。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申报和下达对口行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与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项目专项规划。
投资处负责全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汇总。
稽察办负责稽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对计划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监测、统计汇总并定期报告。
监察室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和下达实行监督。
第五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后,应及时将申报通知转发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有关部门,除按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外,申报通知全文应同时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安排方向、项目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并在通知中注明本处室接受投诉的方式。
第六条  为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对于无固定安排对象、具有竞争性筛选的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除按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外,各业务处室在汇总申报项目后、审核前,应将所有申报项目在委的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安排原则和使用方向,申报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可研批复(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应完成,项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基本落实。
对于无固定安排对象、具有竞争性筛选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决策依据。各业务处室应制订严格的第三方评审标准和流程,明确项目的基本条件、评分的指标依据及权重、评审专家的资格及选择程序等内容。
对于需编制专项规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各业务处室在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规划时,应会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组织专家评审,在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国家批准。此类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执行。
各业务处室对项目审核过程中的第三方评审情况、处室内部讨论意见等,要做好详细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申报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投资计划申报文件。
投资计划申报文件由主办业务处室的分管委领导签发。其中单批投资项目计划上报(戴帽上报)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投资项目计划上报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主办业务处室办理的计划申报文件要同时抄送投资处、稽察办、监察室和相关处室。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并根据需要会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投资计划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限内下达完毕。
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由主办业务处室的分管委领导签发。其中国家切块下达的单批资金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从切块资金中分解到单个项目资金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解下达计划文件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在上报时已提交过委办公会议讨论的,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戴帽下达),可不再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
下达文件统一使用投资处文号。主办业务处室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文件呈分管委领导审定前,应会签投资处。下达文件的纸质文件另送投资处、稽察办、监察室存档备查。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谁下达、谁填报”的原则,及时将计划下达情况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稽察办负责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送制度,牵头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对项目的资金下达、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统计汇总。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情况录入项目信息数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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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稽察办负责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稽察机制,定期组织对计划相关项目的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资金管理、投资控制、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稽察,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和地市政府做好计划执行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对于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稽察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及投资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安排与稽察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挂钩,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审核上报、执行情况较好的市县,给予重点倾斜;对于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市县,减少或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第十三条 监察室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和下达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单位、个人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按保密规定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不得公开的内部信息外,投资处及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国家和省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政策文件。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项目要求、安排方向、经办处室和人员、等。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和资金额度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的原因、投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