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广东组织网【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 号】粤财教〔2015〕348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5〕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14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安排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推荐审查、保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奖金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奖金用于奖励在推动我省科技进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授奖项目(人选)发放;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开展我省科技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分配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式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分配标准: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金额为每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可空缺;
  (二)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5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授奖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可空缺;
  (三)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金3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10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项;
  (四)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7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项;
  (五)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5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第五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报,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规定实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申报。每年申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之前,由省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或发布申报指南),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组织申报项目及评审(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编报。省科技厅通过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和正式文件向省财政部门申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后,由省财政厅组织编报中期财政规划方案和年度预算草案。
  中期财政规划确定额度后,其中已提前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制定资金明细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市县或按程序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三)预算批复下达及资金拨付。年度预算草案报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提前下达资金划拨和省级部门预算批复下达。
  专项资金未细化的,由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与省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呈报省领导审定;由省科技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 书面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手续。总体计划经省领导批准及明细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