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保证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跟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建设行业领域科学技术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旨在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施工工艺、节能减排、绿环保、施工技术、施工设备制造、建设材料等方面自主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
第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广东组织网第七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负责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决定工作;
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若干人。协会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并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承担,负责评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组成。
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或集体:
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组织或工作者。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四类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应用工程建设前沿技术,并取得了新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十三  科学技术发明奖不分等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共分3个等级。一等奖数量不超过奖励总数的15%。
第四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申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向省建筑业协会统一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包含:科技成果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评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主要推广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的有关图像、影像资料、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书、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书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不符合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项目验收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六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共设立3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巨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非常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很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