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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施工导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推行绿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并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组织评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各阶段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绿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立项评审,二是实施过程现场检查,三是验收评审,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绿施工示范工程的评审组织工作,建立绿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施工示范工程资料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省绿施工示范工程申报立项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工程,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含联合体)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报省建筑业协会审核,动态公布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名单 。
绿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负责。
第七条  申报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规模较大的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工程。
(二)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全。
(三)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施工实施方案。
(四)申报工程的绿施工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且具备开展绿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五)在创建省绿施工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八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绿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实施规划方案内容包括:明确绿施工目标,涵盖绿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要求;
(三)绿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九条 省建筑业协会公布的立项工程,在绿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开展自评工作,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及绿施工特点加强对立项工程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强化过程控制,省建筑业协会将进行监督抽查。
(一)批次评价。总承包企业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对照绿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条目,按照实际发生条目进行批次评价得分,并将自评情况按要求填入绿施工要素评价表、绿施工批次评价汇总表,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二)阶段评价。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施工评价标准》,对已公布的立项工程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阶段评价。监督检查时间不限,内容为施工过程中有关绿施工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表中预期计划、措施、效益相一致,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记录作为是否上报申请评审的依据。阶段评价时间分别在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接近尾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核查每个批次企业自评得分与实际是否相符,最终形成绿施工阶段评价汇总表,在工程竣工后形成单位工程绿施工评价汇总表,汇总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三)单位工程评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四)过程抽查。省建筑业协会将在省绿施工示范工程创建过程中,加强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过程抽查,原则上每个工程中间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抽查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及创建现场绿施工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评价把关不严的、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将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五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了《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份,向省建筑业协会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立项工程,不予验收评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5.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体事故;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提出验收申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广东组织网
(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施工规划方案;
(三)绿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概括过程控制管理中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单位工程评价、过程抽查的情况,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五)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