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认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依据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公示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进行;发展大学生党员重点应放在大学二、三年级。大学生离开学校以后,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五条 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如下要求:非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班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非毕业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占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达不到上述条件或有课程重修的,应慎重发展。
第六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制定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其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一是本人履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
党的态度;三是本人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后如何努力等。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最长为
第十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利用每学年的入学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启发他们积极要求入党。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具备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自愿申请入党,已参加党的知识培训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学习、工作表现较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等。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及党内外众意见的基础上,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二)教育方法。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参加党课学习;参加新党
员的入党宣誓仪式;听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考察内容。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和端正入党动机等情况。
(四)考察方法。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表现。
(五)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在确定大学生作为发展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慎重考虑:
1)上两学期有课程重修或学习成绩不超过同班学生前三分之一的(毕业班放宽至前二分之一)
2)未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
3)团组织推优不超过半数的;
4)上两学期中有违纪并受通报批评的。
(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