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或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直属各基层党委之间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各县(市、区)直属党(工)委之间,可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基层党(工)委下设的总支、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通过上级党(工)委进行接转。
3、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支部向上一级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一级党委根据权限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市直机关(单位)党员组织关
系转往本市以外其他县(市、区)的,须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各县(市、区)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外县(市、区)的,须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外地转入我市的党员,介绍信开至市委组织部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党员去向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的,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接转。
4、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式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开具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转递。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接转。介绍信抬头不准确、未加盖公章、公章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应当说明情况退回重开。
6、对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询问了解其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视为自行脱党。
7、大中专学生党员毕业后组织关系转入我市的,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移至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及父母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
8、军人复员、转业后组织关系转入我市的,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或父母、配偶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
9、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去向比较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要与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衔接工作,为他们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手续,并将党员名册等有关详细资料一并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教育党员的职责。
10、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企业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时,要告知党员本人,并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党员名册等详细资料,与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衔接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空挂”。
11、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因为身体等原因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以及工作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
12、对流动党员管理应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原则进行。流动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流入地党组织;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活动。外出地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6个月以内,或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
附件2
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程序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调整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一)申报
新建或调整合并的单位,需要设立或调整基层党组织,要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设立党组织的形式、理由,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情况,提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2、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等)或党员大会的时间;
3、提出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附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提拔的需附考察材料一式二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二)审核
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批文。内容包括:
1、党组织设置的形式及其隶属关系;
2、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代表名额;
3、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
1、新设立或调整党组织的单位,要按上级党组织的批文要求,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
2、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3、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的主要领导成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四)报批
新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要在选举结束后的一周内,将选举结果和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内容包括:
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
2、候选人得票情况;
3、当选的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附呈报表一式二份);
4、当选人数如少于上级党组织批准配备职数,应予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批复
上级党组织收到选举结果的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并发文,当选的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正副书记予以批复,委员予以备案。
附件3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19908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最长为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
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