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人才网登录入口【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 
【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当事人】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当事人-个人】王x拴 
【当事人-公司】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代理律师/律所】齐军平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军平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军平赵冲郭慧敏 
【代理律所】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本院观点】上诉人系由被上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警总队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由被上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警总队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后因上诉人所在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上诉人被退回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被上诉人交警总队解除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上诉人在收到该解除劳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诉人亦未提交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x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2: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自2008年7月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被告王x拴与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食堂工作,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向被告王x拴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25日,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
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单位食堂采取社会购买方式运行,取消食堂服务及技术人员岗位,因单位没有适合你所从事的岗位安排"为由,额外支付了两个月工资后,将被告王x拴退回到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被告王x拴未到原告处办理任何手续,导致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个人交付明细表、王x拴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仲裁庭审笔录、劳务派遣协议书五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中标通知书、问卷调查表五份、谷云云证言、杨俊华证言、霍亚芳证言、吴彭欣证言、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考勤表、高速交警总队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高速交警总队干部民警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网发布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x拴放弃节假日赔偿金、公休赔偿金、年休假赔偿金、取暖费赔偿金、防暑费赔偿金及劳保费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x拴由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与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2018年1月1日,被告王x拴与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该合同原告
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对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予以认可,且2018年1月1日后,被告王x拴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工资仍由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按时发放,社会保险费也由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缴纳,被告王x拴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问题,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单位食堂采取社会购买方式运行,取消食堂服务及技术人员岗位,因单位没有适合你所从事的岗位安排"为由,将被告王x拴退回到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王x拴在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食堂工作,现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根据要求将食堂进行改制,该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用工关系无法履行,被告王x拴与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未能就用工关系协商一致,因此,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将被
告王x拴退回原告处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向被告王x拴出具了《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被告王x拴于2019年2月28日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王x拴认可收到该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派遣公司办理手续,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被告王x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被告王x拴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赔偿金及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与被告王x拴系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没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金。被告王x拴与原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王x拴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被告王x拴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