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效用,推动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本市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促进的最优环境。
  第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数据发展促进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促进的具体工作。
  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大数据发展促进和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用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平台由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安全、稳定、可信、可追溯的数据环境,制定信息开放共享、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需要保护的数据。
  各类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平台应当与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
  第八条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应当无条件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按照特定方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
共利益、侵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前,应当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采集的相关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提供。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企业、专业机构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者采用社会网络平台提供对外服务,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业务连续性、可移植性,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防止数据资产流失,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规划、资金、审批、建设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区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打造具有太原特的数字经济产业链,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梯队。
  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创建开源开放创新平台,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发展。重点建设分行业分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集和产业链资源共享,提升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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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公共卫生、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旅游、文体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城市交通、医疗健康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应急联动处置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综合集成,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网格化管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行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