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聘任合同
(合作建设人才短期项目)
聘任方(简称甲方
太原人才引进坑了多少人引才单位名称:太原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吕明
引才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受聘方(简称乙方
引进人才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住址:
为保证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暂行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山西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聘期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聘期
本合同聘期为三年,引进人才来我省工作每年在1次以上,三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聘期从2013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技术与工作条件保障
1.提供实验室及相关仪器设备。
2.安排工作助手1名(由所在学科推荐,特聘专家自主选聘)。
3.办公条件:由所在学科解决办公室一套,装修、装饰费从科研启动费中支出。
4.招生条件(包括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等):聘请为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1、受聘岗位:太原理工大学学院(所、中心)特聘教授
2、三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相关单位或学科与特聘专家协商完善,应不低于下列基本要求):
(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讲座):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科研任务:每年至少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每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或SSCI、A&HCI收录的高水平论文1篇(第一完成单位为太原理工大学)。
(3)实验室建设任务:建立科研实验室。
(4)人才培养任务:每年与其他导师联合招收指导(乙方任第一指导教师)研究生2名。
(5)其他任务:配合协助学校从事相关的学科建设与研究活动。
3、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考核指标(由相关单位或学科与特聘专家协商确定)。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以及引进人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在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或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未能履行聘任期阶段目标,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分别给予扣减或扣除岗位津贴直至解聘等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3.甲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单位条件,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工作服务、生活条件和工作报酬。
4.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5.出现乙方经考核不合格,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等严重违约情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聘期内按照来校工作时间(乙方来校实际天数减去双休日后每满22天可视为来校工作一个月,来校工作日可累积计算)享受每月10万元的工作补助,但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的医疗、保险等其他待遇。
2.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需要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委人才办(省引进
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享受甲方承诺提供的生活条件。
(1)住房条件:提供专家公寓一套,水电气等费用乙方自理。
(2)科研资助: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山西省委人才办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科研启动费的90%用于科研设备的购置,10%用于会议、差旅、资料。聘期内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40%,第三年发放20%。乙方通过学校申报的其他各项资助所得科研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另外执行。
4.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依法维护甲方合法的权益。
5.乙方在聘期内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及考核。
6.乙方承诺在聘期内其创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和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署甲方名);受聘期间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权属甲方所有;同时有义务对其上述创新工作和项目成果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考核
1.甲方每年度按本合同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甲方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总结和人事部门的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2.如乙方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乙方的科研启动费或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执行相关条款。科研启动费的核减办法为:聘期内第一年考核不合格,核减科研启动费
的20%,第二年考核不合格,核减科研启动费的40%,第三年考核不合格,核减科研启动费的40%。科研启动费已使用部分从相关学科经费中扣除。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若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具备,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壹拾万元,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服务的时间计算乙方应得的报酬及其他补贴,乙方多得部分应退还甲方,不够的应给乙方补足。
第八条合同的续聘和终止
1.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如双方需要,经协商一致,可签订续聘合同。续签要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总结报告,由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乙方可以参加答辩,甲方根据评估的结论确定是否续签本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但提出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
合同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及防范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应当办理好有关待遇清结,物品的交接,工作的交接等必要工作,不得给另一方造成不便或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并按国家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