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03.21
【字 号】晋人字[2006]57号
【施行日期】2006.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人才引进坑了多少人
山西省人事厅印发《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晋人字〔2006〕5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 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意见
  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 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优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快速健康发展,现提 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工作要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这条主线,积极推进人事人才工作 “素质·环境”计划,进一步树立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工 作,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才开发 纳入全省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引进人才,大力培养人才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提供优质及时服务,保障人才合法权益,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更快发 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坚持 公平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监督管理、引导服务并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原 则。
  二、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输送和引进人才
  (三)鼓励帮助各类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并被非公有制经济
组 织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程人事代理服务。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接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主创办私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政策。
  (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要,大力引进急需适用人才。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 才需求情况。采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等多 种方式,积极开展人才引进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各类人才,凡需办理流动手续的 ,人事部门应积极办理。从省外引进的人才,符合《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 ,由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和先进技术。收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国外 智力的需求信息,提供国外智力信息,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联系、聘请急需的外国技术和管 理专家。创造条件,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考 察,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才交流及项目洽谈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和拓宽联系渠道 ,提高他们的对外交往、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养选拔力度
  (七)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扶持政策,将其纳入全省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 开展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素养,提高 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自行组织,也可委托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组织。
  (八)重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选拔人才。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 才纳入专家选拔、表彰奖励范围,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享有同等政策和权利。在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获得 政府性荣誉称号和行政奖励,并享受有关待遇。
  (九)加强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予以资助,做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牵线搭桥工作,使更多的 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科研工作,从整体上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
力 。对暂不符合设站条件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科技、经济实力,发展前景较好的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重点提供相关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支持。
  (十)积极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 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对从事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着重考核其创新和转化工作的业绩贡献,论文、著作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四、拓宽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间人才流动渠道
  (十一)鼓励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兼薪。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 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到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以兼职、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形式工作,领取相应报酬。
  (十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受聘工作。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可根据其能力、贡献和达到的水平,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流动有关工龄计算办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且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视为 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计算以劳动(聘用)合同为准。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类人才进行代理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管理等工作,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手续。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制度健全 、具备管理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逐步授予档案管理职能。
  (十五)提供人才招聘和人才派遣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 和发布招聘信息,举办人才招聘集市、开辟网上人才交流渠道,积极组织他们参与国内和国际人才市场竞争,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代为选择、招聘和派遣。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人才预测机制”,定期分析人才市场行情,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整优化人才结构,培养、 吸引和用好人才提供服务。
  (十六)提供人才测评和人力资源规划服务。积极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人才的知识 水平、能力结构、思想品质、个性特点、职业倾向和发展潜能等综合素质测评。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制定员工考核标准、薪酬与激励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方案,帮助其搞好人力资源规划 与人事设计,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十七)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保障和信息支持制度。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人才“诚信档案”,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受案范围,保障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正当权益,避 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才流失。通过人事人才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发布人才信息、政 策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快捷可靠的人事人才工作信息服务。
  (十八)建立人事部门与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联系制度。邀请重点联系服务单位代表,列席或参加人事部门年度工作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参与行政决策。人事部门制定与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关的政策之前,召开重点联系服务单位的专题座谈会,沟通信息、协调矛盾、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