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科研机构,下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把控,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以及各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的管理及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设置,课程体系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注重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鼓励各学科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模块化课程、MOOC(慕课)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课程.
第四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培养方案统筹规划,符合研究生课程设置的要求。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提交详细的课程大纲,充分说明课程的特点及新增的必要性,并在本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成绩查询连续三年考评结果在全部课程排名后5%的课程,更换授课教师或取消该门课程.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取消该课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增设课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极少量课程根据教学需要可聘请外校教师担任。少数硕士生课程因学科特殊原因,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讲师担任。所有任课教师的聘任均由学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聘任的教师不能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 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公开试讲。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研究生院组织,所在学科共同参与;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试讲时需聘请学
科负责人、分管院长、课程负责人或督导等专家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聘任,具体要求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办法》。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组织实施教学环节,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教学中出现教学事等,按照《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条 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与导师或指导小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答辩.
十二已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须经导师同意, 于每学期的前两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凡列入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十三 异地修课或采用MOOC、微课等其他途径修课的研究生应事先提交“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校外学习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异地修课的院校原则上必须是具有相同学科博士点且学科实力不低于我校的高校,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者,凭“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重修/退修/补修通知单”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堂同卷考试。
第五章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负责安排全校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各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的专业课程。对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学院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5人、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3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十七课程安排结束后,研究生院培养办或学院应及时将教学任务书(含“研究生选课名单”)交给任课教师,确保准时开课。
十八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十九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准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课程核心内容、调整授课学期和学时。因故需要调整变更的,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学科)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做出安排。
二十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需填写“
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授课时间地点调整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最迟于开课前1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将调课信息通知相关研究生,若遇其他突发性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每门课程的授课时间调整不得超过3次.
第六章 课程免修、自修、重修与缓考
二十一 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结合本人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免修:
(一)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成绩合格, 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准予免修、免考, 并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二)在TOEFL、IELTS、GRE等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或非外语专业研究生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或入学前四年内在国外(语言与第一外语同语种的国家)连续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可申请第一外语免修。申请者应在开学后提出免修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准予免修、免考, 并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已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自修,并在开课两周内提出自修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和任课教师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自修课程者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没有平时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