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重理工学〔200935
第一章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的储备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加强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及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任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98895日)、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牵头单位,承担初试自命题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三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命题小组成员负有对所命制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保密责任。
第四条  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工作人员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人员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其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  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自命题科目的命题、评卷等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处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题和答卷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应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八条  保密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应定期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要严密。
第九条  保密室由试题专管员负责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值班人员不得携带保密柜钥匙。
  第五章  试题的命题
第十一条  承担自命题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与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签订《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
第十二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年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参与其亲属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咨询。
第十五条  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制结束后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命题小组组长对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审核无误后在《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审查表》上签字,将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当场分别密封(注意命题审查表不要装入试题信封袋),贴上密封签并在密封处签字后,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负责接收试题的试题专管员。
第十七条  试题专管员在接收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时,必须检查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签字;然后立即将其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中,不得随意将其放置在办公室中或携带出办公室。
硕士研究生成绩查询
第六章  试题的印制
第十八条  研究生自命题试题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九条  印制试题必须在专用复印室,由试题专管员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校纪委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试题开印前,应当场启封,认真检查试题原稿。对于检查出有不符合规范的试题原稿,立即通知命题小组组长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待试题原稿检查无误后,试题专管员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校纪委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下开始印制试题。印制试题数量为考试用试题数与备用试题数之和,严禁多印。考试用试题数应与研究生处提供的《重庆理工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自命题试题份数统计表》一致。备份试题数由研究生处确定。在当场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将试题装入专用公文袋中密封(注明试题名称和实际印数),贴上密封条,并由试题专管员在密封处签名,然后方可放入保密柜中。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完成的试题原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并放入原袋。经试题专管员在密封处
签字后,放入保密柜中。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试题印制的人员不得擅自将试题带离复印室。
第二十四条  试题印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复印室。试题专管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出现的废卷、废纸等必须在复印室当场用碎纸机予以销毁,不得带出复印室。
第七章  试题的封装、寄送
第二十五条  封装单科试题。将自命题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贴密封签,盖密封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务必在一种考试科目试题全部封装完毕后,再封装另一种考试科目试题。
剩余备用试题份数必须与印制的备用试题份数相同,如有不同,必须说明原因。备用试题放入专用公文袋中,袋上注明备用试题份数,封口处要签字。
第二十六条  按考点合并试题。将同一考点考生的试题捆扎装入邮包。在邮包里附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以便考点清点试题份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应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XXX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并注意核对邮包地址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上的地址是否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将邮包用机要寄送接收试题单位。
第八章  试题、答卷保管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专管员负责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试题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题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条  试题入库或领用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考试结束后,考生答卷到成绩公布时仍为秘密级材料,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考生答卷,不得丢失或毁坏考生答卷。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成绩公布后的考生答卷,仍应严格保管并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年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报考专业试题的接送、保管、印制及考生答卷的接收、保管等工作。
第九章  答卷封装、评卷
第三十四条  入学考试初试统考科目的评卷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我校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中评阅的考生答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无关人员(包括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卷教师等)查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不允许在考生答卷上作特殊标记。
封装考生答卷必须用专用试题密封签。全国统考试题密封装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交(寄)走。抽出答卷纸的考试试题信封仍要保存至录取全部结束时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自命题科目评卷小组并将名单报研究生处。评卷小组由各学院分管领导、硕士点负责人、命题教师组成,评卷小组组长由硕士点负责人担任。
当年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报考专业的评卷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评卷。评卷场应有研究生处两位工作人员在场值班,并有保安协助做好评卷安全保卫、答卷搬运等工作。
与评卷无关的人员不允许进入评卷场所。
第三十八条  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卷程序和规则,认真做好考生答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评卷教师进入评卷场所,应出示证件。领取考生答卷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姓名、答卷科目名称、答卷册数等。评卷教师必须将领取的考生答卷如数交还给研究生处值班人员,方能离开评卷现场。
评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考生答卷携带出评卷现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只能在评卷场内使用,严禁携带和传抄出评卷场。
第三十九条  考生成绩应由评卷教师记在成绩登分单上(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评卷教师签字后直接交给研究生处值班人员,锁入保险柜。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考试成绩未公开前,评卷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一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招生数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考生的各种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负责计算机各种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专用计算机,应设置个人密码,其他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原始数据上交到研究生处后,应存放到专用的计算机上。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
备份,防止丢失和泄露。
对计算机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对使用的各种重要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变动部分,应查核书面记录。
第四十七条  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究生处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第十一章  泄密处理
第四十八条  如发生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研究生处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