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电大教育部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20119月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2011年考试工作计划》的部署,20119月统考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计划安排
1、考试和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201198-11,每门课程考试时间90分钟
报名截止时间:201161719:00
报考缴费时间: 2011759:0072517:00
2、考试科目
新疆电大参加考试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B)和《计算机应用基础》2门统考课程。新疆
电大组织考试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BC)、《大学语文》(AB)、《高等数学》(AB)和《计算机应用基础》4门统考课程。
3、考试考点
经网考办批准的全国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及少数县级城市设置的考点,具体名单详见网上报名系统,网址:www.cdce
4、考试对象
所有符合统考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考试,各考点、电大及相关办学单位组织好对学生的考前培训及其它相关工作。各考点严肃考风考纪,做好考试安排。
5、考试方式
全部实行网上闭卷机考。
6、考试收费
根据“发改价格[2010]955”文件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35/人·科。(见附件1
二、考试报名安排
1、基本信息导入、报送及复核
各电大将需要增加的学生基本信息统考新疆电大特别论坛统考网考栏目进行报送,由新疆电大负责上传。
考生基本信息报送要求:
1提供的照片应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照片要求不大于40K、尺寸(像素)150×210JPG格式;不符合照片要求的报考者不得参加考试。
2)提供的考生(如,电话、邮箱等)应确切、有效。
3)新增考生基本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61719:00
4)已报送且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无需再次报送。
考生于2011620后,通过登录“考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查验本人基本信息。考生如发现本人基本信息有误应与所在地州级电大联系,再由地州级电于2011625日前上报新疆电大及时予以更正。
考试时考生基本信息有误,不再进行现场勘误,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网上报考与缴费
考生通过www.cdce里电大考生入口的“考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一次性完成报考与缴费。
各试点高校应及早通知学生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系统支持的银行卡请关注网站说明),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考生个人无法进行网上报考,可由地州级电大帮助在网上完成。地州级电大完成报考后,应及时通知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查验本人的报考信息;考生发现本人报考信息有误,应及时与所在地州级电大联系,由地州级电大予以更正。地州级电大应鼓励考生个人进行网上报考缴费。
3、机考约考原则及规定
在约考时间内,按先约先考、约满为止的原则报考缴费。
1)《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ABC)、《大学语文》(AB)《高等数学》(AB)四门统考课程全部采用混编考场方式。具体报考时间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报考时间
考试方式
全国英语考试报名入口
计算机应用基础
大学英语(ABC
大学语文(AB
高等数学(AB
98-11
09:00 - 10:30
11:00 - 12:30
13:30 - 15:00
15:30 - 17:00
17:30 - 19:00
7 59:00
--72517:00
机考闭
2个人报考可预约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为避免网上约考占位时间过长而影响他人约考,每人约考占位时间限定在30分钟内,即从考生个人选择报考轮次开始到报考缴费成功必
须在30分钟内完成
有关统考信息将在网上发布,网址为www.cdce
2011610
附件:发改委收费标准文件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0]955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
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网络统考时,向考生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5元。
二、你部直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
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7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