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
一、全国劳动模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
部级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
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
为全国模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2年省农业劳动模代表会、1955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待遇。
六、有关事项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被个别授予“省劳动模”、“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
誉津贴。
4.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动模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劳动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