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立法思想。(一)由粗到细,为进一步的完善留出空间(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
首先,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其次,我国公务员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最后,具体类别的设定要兼顾现在和未来。
1.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三、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
(1)笔试法这是一种最古老、最常用的测验方法。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
(2)口试法:口试法即指面试,是指考生以口述方式当面回答主考人所提出的问题。
口试也有两种形式。个别面谈,分组口试。
(3)模拟操作法:一种综合测试方法。模拟操作法是指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主考人为考生设计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情景,如起草公文、主持会议、发表演讲或进行实际调查等,让考生进行实际处理的演示
(4)心理素质测验:考察应试者的性情、意志、反应等个人心里素质,供录用时参考。注意:心理测试形式心理测试评分标准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考录的范围和条件
1.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么几个职务。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委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2.报考公务员的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从条件的内容看,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公务员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积极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上述条件,是指担任国家公务员及适应所任职位而要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参加录用考试;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具备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能否被录用,还有待于考试考核的结果。消极条件(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形式。(一)、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2、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3、培训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分级分类培训原则。(二)、公务员培训的形式。 1、按培训阶段。职前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
职前培训:对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已被录取但尚未正式任用的职前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目的:了解即将担负工作的性质、责任,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业务知识,培养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在职培训:对正在任职的公务员进行的不脱离岗位的“再培训”或“回归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也是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的核心部分。目的: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脱产培训:任职公务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赴专门培训结构接受训练。目的:集中培训,短期提升知识、技能。
2、从培训的目的来看。资格培训,职务培训,学历培训,资格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由一般职务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进行资格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获得领导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职务培训:以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围绕所任职务的特点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学历培训:为完成某一学历层次,系统地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素质的正规化培训。3、从培训的约束力来看,自愿培训:公务员自愿参加、自由选择培训课程。强制培训:由政府指定或者由合同具体规定的培训。
二、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2.公开民主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考核结果与奖惩结合的原则
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3.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工作实绩。 5.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公务员法》第36条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划分及其标准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
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
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五、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1.公务员考核的方法:考核方式也称考核类型,《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方式以及它们之间关系,另外《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又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具体规定。公务员考核方式主要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对公务员日常表现和工作状况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考核。平时考核,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在方法程序上也没有严格的规定。(2)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领导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定期周期规定为一年。
2.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根据《公务员法》第35条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主要程序有五项:A.个人总结;B.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C.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D.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E.通知。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称的主管机关是指党委干部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98年5月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一)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二)委任制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三)聘任制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所谓资格条件,就是取得晋升的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才标准要求的一些最起码的客观条件。(1)考核结果。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2)任职年限。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如县的副科局长、地
方的副局长、省的副厅长、中央的副部长)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基层经验。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4)文化程度。晋升正级以下的职务,须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晋升副处到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其余的条件还有如符合回避的规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免机关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性别、民族等要求。(二)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原因: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降低职务。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 2、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3、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三)国家公务员降职的程序。降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
2、征求本人意见。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求,也需要走这一步。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其从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1.调任。含义: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注: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2.转任。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3.挂职锻炼。《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目的:培养、锻炼年轻公务员。
注意: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由原来的“从上到下”相对较为单向的交流方式扩展到上下(隶属)、左右(平行)、内外(行政和企事业)互动的交流方式。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
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二、公务员回避的类型《公务员法》第68条、第69条、第70条分别对三种回避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有三种: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1.任职回避。任职回
避,又称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目的: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1)任职回避的范围①夫妻关系。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②直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生养自己的和自己所生养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子女、(养)孙子女等。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④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2)任职回避的内容①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注意: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是指“直接隶属”③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本法规定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例如:外交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2.地域回避,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
一定级别的公职。目的在于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3.公务回避。(1)公务回避的含义和特点。公务回避,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
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不同的公务员如果在同样的职位上完成了工作任务,或者不同职位但职务和级别相同的公务员如果完成了工作任务,他们的工资应该相等。2.正常增资原则《公务员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所谓“正常增资”,是指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3.平衡比较原则平衡比较原则,是指国家确定公务员工资时,要参考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与其它社会职业保持基本一致或者略有高出。平衡比较原则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4.法律保障原则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三、公务员工资的构成《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构成。1.公务员的基本工资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改变现行基本工资“四结构”制,而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结构”来构成基本工资,并进一步加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
资基本工资的“两结构”(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2)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资历包括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状况等因素。2.公务员的津贴公务员的津贴是根据不同公务员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和生活费支出而给予的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津贴种类主要有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地区附加津贴,主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支出等因素确定的。(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是对公务员在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补偿,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统一管理。(3)岗位津贴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3.公务员的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4.公务员的奖金奖金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体现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2)福利与保险的区别A.保险仅适用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而福利用于在职的公务员。B.保险是用以解决暂时或水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生活的一种救济方式;而福利则是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一种待遇。C.保险以货币形式发放;而福利则更多地表现为实物、方便、待遇。
公务员报考条件专业分类
三、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公务员法》第77条对公务员保险制度作了规定。1、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公务员生育小孩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公务员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有:(1)医疗服务。(2)生育期限。2、疾病保险。3、伤残保险。是指公务员受伤或残废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4.死亡保险。是指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应享有的保险待遇。5.失业保险。是指公务员被辞退或因其他情况失业所享受的保险待遇。6.养老保险。指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三、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法》第81条对公务员辞去公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例如,人事部规定,通过考试录用为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是指本职工作直接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诸如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等。(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四、公务员辞职的程序(1)公务员本人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3)任免机关审查批准,并将审批结
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4)办理公务交接手续。(5)任免机关根据公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辞职的公务员进行财务审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有四种情形:一是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举任免的公务员,是公务员调动和交流的一种正常的法律程序。二是自愿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和因公辞职的不同之处在于,因公辞职是公务员要调任其他公职,因为工作变动,是出于组织上的安排。而自愿辞职是公务员因为个人或其他原因(业务专业不对口、或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不适应现任职务等等)而辞去领导职务。三是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是一种官员问责制。《公务员法》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责令辞职,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包括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而不辞职,以及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等两种情形。 2.自愿退休。《公
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不到最高退休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自愿退休的条件。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第三,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对于有高度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等岗位任职的公务员。比如,交警、刑警、经常接触威胁化学品的工作岗位等等。(2)自愿退休的程序。自愿退休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首先,自愿退休必须由本人申请。自愿退休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也可以选择不提前退休,有关机关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干涉,不得强令其退休。另一方面,如果公务员自愿申请,提前退休不被批准,有权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申诉。四、公务员仲裁制度与申诉、控告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司法性;申诉、控告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人事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2、对象和范围不同。仲裁主要是针对聘任制公务员聘用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申诉、控告主要是公务员对于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