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单明哲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2014年第13期
    单明哲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建设办公室,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现状,重点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发现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考试资格限制、考试内容和方法、录用环节以及面试环节等方面都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制度;考试;监督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5-0207-05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现状
    1.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通过制定法规,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其基本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共有18章88条,对公务员从进入国家机关到退休的各个管理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十年来,围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13个《实施办法》和一系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同时,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为法规体系的补充。《公务员法》已由有关部门起草并多次征求意见,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出台。至此,我国已形成由总法规到单项法规再到实施细则,在立法层次上由高到低,覆盖中央和地方的,比较完整且有机联系的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公务员法规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法规庞杂混乱、内容交错、层次不清以及相互抵触等现象,公务员管理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
    2.公务员录用制度步入科学化轨道
    据国外科学家测定:人的才能40%靠领导有方发挥出来,60%靠社会竞争发挥出来。竞争激励是活力
的源泉,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客观规律的体现。竞争激励机制在考录环节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凡进必考的考录工作全面铺开。在进口处,坚持凡进必考,统包统配的用人方式逐步成为历史。全国各地实行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近年来,逐步打破了报考人员的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地域限制,不拘一格选择人才,为报考人员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考试录用制度的推行,开阔了机关选人视野,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机关补充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广泛的支持和欢迎。
    3.具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初步形成
公务员报考条件专业分类    公务员的能力决定着政府的管理能力,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推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来,树立大培训、大教育的观念,将考试录用中的培训环节作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主要环节来抓,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包括法规体系、管理格局、培训基地和培训类别等都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为国家公务员提升能力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3年以来,培训工作经过探索,在管理体系上,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指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在管理机制上,确立了先培训后上岗、调训结果使用、到训情况通报制度等,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培训的基础建设逐步完备。形成了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为主,出国培训、对口培训、学历教育等为补充的公务员培训形式。十年来,一方面按照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要求,严把进口、严格管理,深化培训,不断优化公务
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推进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分类管理体制的建立,促进了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日益深入人心,公务员的事业心和服务意识普遍增强,一个比学习、比实绩的氛围己经形成,行政机关的活力明显增强,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考试录用制度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人类最理想的选拔人才方式,其最大的优点就是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起步较晚,再加上发展速度又较快,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所以在考试录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难免存在某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已经阻碍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待我们不断去发现,改进与完善。
    1.考试资格限制不平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最有特的地方。《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报考的资格条件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只要公民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后,都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因而也有人把这一原则称为机会均等原则。但事实上,在不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前提下,一些政府部门在原来条件的基础上会增加或多或少的附加条件,任意剥夺宪法规定的有资格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权利,致使公务员考试制度公平竞争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各种限制条件如地域限制、专业限制、年龄限制和工龄限制随处可见。比如,有些省市规定农民只能报考乡镇层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不能报考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的职位,中小城市考生不能报考大城市的职位,地方户口的考生不能报考中央机关的职位,中小学教师不允许报考公务员。这就使得一大批优秀人才无法进入政府机关,从而一定程度影响了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2.考试内容和方法设计不科学
    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当前,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并没有得到科学的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擅长的是实际工作经验,而对考试命题的科学设置却只是“门外汉”,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都不应起绝对的作用,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的作用却是出奇的大,这种外行充内行,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我国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中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高分低能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公共科目考试教材的编写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公共科目试卷结构缺乏合理性直接相关的。具体表现为:首先,教材内容较为简单。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没有专门指定的教材,所用的教材都是各个培训机构自己编写,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大部分的教材内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少,常识性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理论深度不够,不能满足公务员岗位及其职位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与知识体系。考生以此为考试教材,必然影响考生的知识深度以及发展潜力。其次,试
卷结构不尽合理,存在着“重记忆、轻理解;重理论、轻应用”等现象,测试的重点放在掌握知识的量上,而不是侧重考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上,由此导致只侧重考察考生的机械记忆力。
    3.录用环节不合理
    一是考试程序历时过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从每年的10月中下旬发布招考公告到第二年4月份公务员录用结束,中间要经历许多环节,历时半年之久。在这过程中,很多考生面临着工作压力,不得已放弃公务员考试的机会,这样一来,不但浪费了考生了时间和精力,对招考单位也是一种浪费。二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考试都是实行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这种考试轮制不科学,表现在:其一,这种考试轮制客观上出现了重公共科目考试,轻专业科目考试的倾向。因为在目前的考试中,第一轮只考公共科目,并以公共科目的考试成绩作为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依据。而在第二轮考试中,专业科目考试的比重分数又很低。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进入第二轮考试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往往得不到保证。其二,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很多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其三,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且与教育实际相脱节。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不同要求的人用同一个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因为不同的职位要求只能用不同程度与区分度的试卷来区分,否则,就低不就高,选上来的主任科员也只能具备办事员的水平与能力。其四,面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难以保证科学录取,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
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公共科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1∶3的比例按照成绩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最低分数线。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有些职位的录取分数很高,而有些职位的录取分数却很低的现象。这种结果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同一个测试标准下,由于报考的职位不同,因为没有设置最低录取线而录用考试又不具备协调性,不能调剂高分考生的余缺。在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能舍弃那些素质高的考生,而录取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差的考生。
    4.考官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
    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另一部分是来自高等院校、行政学院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这两部分人员由于多年的工作实践不同,分别擅长于经验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从结构上来说,他们的组合,可以相互弥补、扬长避短,基本上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员考试的需要。但是,在来自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官中,实际上还存在着对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的现象;而在专家学者考官队伍中,也存在着不能准确评判应用题和写作题的现象。特别是对于较高层次的应试者,现有的考官队伍则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综合测试。到目前为止,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考官队伍,特别是面试考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面试官多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政府官员,他们虽然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但他们的考试理论修养及水平不高,缺乏考试经验,不具备运用现试技术与方法的能力。因此,他们对考生素质及表现的区分能力欠佳,很难保证考试的效率和公平,往往使测评结果失真。因而,考官队伍组成缺乏科学
规范,难以保证录用的客观性。在这两方面可以说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性、公正性就难以保证。
    5.考试录用监督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神秘化,暗箱操作,几乎很少有信息反馈,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的录用任用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度有了增加,但是考试监督体系依然不完善,徇私舞弊行为时常发生。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立法方面的工作落后;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公务员法》在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都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枉费人力和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