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7.07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
【施行日期】202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等信息。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做好与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特别是对首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深入实地考察评估,核实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鼓励民办职业院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条件,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享师资库。
  第七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授课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及时补正。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95%),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时组织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从接到职业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核。
  第十二条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编号工作,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可按规定对应申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资格评价;培训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列入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清单的,可按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内蒙古人力资源考试网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信息数据核查,对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内的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身份、培训人员类别、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后就业跟踪等信息进行核实。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参加培训人员类别与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信息比对核查。外部数据重点要与公安机关死亡信息、财政供养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医保住院信息等比对核实,内部数据要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技能人才评价等信息资源比对,暂不具备数据实时共享的,要加大核查协查力度,确保参训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提高审核准确性,防止错领、冒领、多领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