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人才市场【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2007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8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
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军队优良传统教育,教育退役士兵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依靠组织解决问题、凭借素质争取位置的就业观念,培养退役士兵树立凭借实力竞争岗位、量准自身条件选择工作的择业意识,不盲目跟从社会潮流,正确的选择最适合的工作和岗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说服教育和严格纪律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稳定有序。
  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自有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通过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他们选择自谋职业的信心。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安置部门
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继续深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严格落实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合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严格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可自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
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复学的,安置部门要在退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挖掘安置潜力,千方百计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驻冀所有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上岗就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可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国防意识,积极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省直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妥善安排及时上岗就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在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促进退役士兵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