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
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大决策,为社会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政策制度、体制机制、规模范围等方面还在探索,与中央加快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要求和人民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全省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为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1、立足需求、项目运作。要量力而为,以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为导向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从人民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城市流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困难体、特殊人和受灾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3、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
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4、科学规范、注重实效。不断研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地满足人民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购买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上述购买主体可作为购买方,经其名义
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要购买方,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全省、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1、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编制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统一申报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存中抽选;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3、各有关部门和团组织主要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工作服务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要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河北人才市场
  1、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
展的能力。
  2、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机构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3、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参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最近两年内,承接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均被考核评估为合格等次以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负责: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服务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民政部门申报;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部门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