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人才市场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12.04
【字 号】冀建设[2001]457号
【施行日期】2001.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设[2001]457号)
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中,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合同履约情况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审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有效凭据(如汇票、发票等)。通过政策性审查,保证勘察设计费足额收取,杜绝压级压价行为。
  四、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任何单位既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标准收费。作为审查费用计取基数的设计费,暂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的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查通过,特别是对于今后审查中发现的未增设电梯的,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及七层以上住宅项目,审查机构要写出专项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要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中审查结论意见栏,加盖审查机构节能设计审查专用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代替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
  七、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也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八、扩大施工图审查工作覆盖面。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市要加大工作督促力度,确保全省各县(市)
及一些相对独立的部门,在200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施工图审查制度,不得留有死角。
  九、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安全标准内容的审查。各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安全等级,明确屋面防水等级及防水层耐用年限,明确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耐烧性能、耐烧极限,明确建筑物防雷类别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对上述内容要进行重点审查,对没有注明上述内容的项目,不予受理。
  十、建立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设计质量隐患的报告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设计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项目的设计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存在重大设计质量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审查机构的责任。
  十一、加强对工程勘察成果的审查。为解决施工图审查中对工程勘察成果一并进行审查的滞后问题,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建设[2001]117号)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成果提前审查,专门召开会议或制定文件,要求设计单位对未进行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承接该工程设计任务。要加强对原
始资料和野外记录的审查,确保原始资料的获取和野外作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十二、加强对超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中,对于因技术进步等特殊情况突破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勘察设计方案,各审查机构应写出专题报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批。
  十三、规范并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必须做到工作场所、人员、制度符合标准要求。
  (一)工作场所。审查机构应有固定的专用办公场所,场所面积标准应不低于每个审查人员8平方米。
  (二)审查人员。对于施工图审查工作,必须由取得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审查任务并在技术审查报告上签字,严禁不具有审查资格的人员从事审查工作并在技术报告上签字;在专业技术人员方面依托建筑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须有专职固定的人员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应以审图工作为主,在保证正常的审图时间和审图质量的前提
下,可以兼顾设计;对非依托建筑设计单位完全独立的审查机构,其审查人员必须是本机构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须存放人才市场,并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在审查机构注册;除勘察专业外,任何审查机构不得聘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从事审查工作。
  (三)管理制度。各审查机构应建立起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和审查岗位质量责任制度,审务公开制度,定期总结、交流和学习制度,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对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审查机构须按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查:甲级审查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受工程等级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二级及以下工程。严禁乙级审查机构超越业务范围承担审查任务;严禁在技术人员方面依托建筑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审查所依托单位设计的项目。
  十四、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建立审查举报制度。各市建委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接受建设单位宴请或收受礼品,借审图之机对建设单位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对于取得审查资格但未到位,仍在两个单位从业的人员及越级审查行为等要依法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