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9号)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9号令),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三)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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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五)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
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同时,将监管企业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列为重点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监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及评价工作。
  第十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十二条 主业处于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
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监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